(1)恶性肿瘤;(2)系统性红斑狼疮;(3)再生障碍性贫血;(4)地 中海贫血(含输血);(5)血友病;(6)帕金森氏综合症;(7)慢性肾功 能衰竭(尿毒症期);(8)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。
(一)居民医保有22种:(1)精神病;(2)高血压病;(3)糖尿病; (4)结核病;(5)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(冠脉支架植入术后); (6)慢性心功能衰竭(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);(7)慢性房颤; (8)心肌病(原发性);(9)慢性肝炎;(10)慢性支气管炎;(11)慢 性阻塞性肺疾病;(12)慢性支气管哮喘;(13)肝硬化;(14)慢性肾病; (15)脑卒中后遗症;(16)癫痫;(17)重症肌无力;(18)血吸虫病; (19)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;(20)艾滋病;(21)老年痴呆;(22)脑溢 血、脑梗塞、脑血栓形成。
(二)职工医保有25种:在居民医保门慢病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痛风、 重度骨质疏松、骨关节炎、青光眼,但不包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。
(三)机关事业单位41种:在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病种类的基础 上增加了甲亢性心脏病、甲状腺功能低下症、皮质醇增多症、慢性肾炎、 紫癜性肾炎、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、牛皮癣、系统性硬皮症、 股骨头坏死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强直性脊柱炎、多发性硬化病、运动神经 元病、慢性骨髓炎、慢性消化性溃疡、慢性肺源性心脏病、骨髓增生异常 综合症、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。
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住院统筹基金和 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;
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各病种附后金额。同时患多种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的,年度累加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(艾滋病可单独计算,不纳入多病种的1万限额)。